113.05.21更新
台灣夏月氣溫偏高,冷氣空調用電大幅增加,為了供應夏月期間大幅增加的用電需求,台電必須啟動發電成本較高的機組,導致供電成本上升,相對地,非夏月的供電成本則較夏月為低。為了公平合理反映夏月、非夏月期間供電成本的差異,促使民眾節約用電,乃參考美、日、韓等各國電力公司之經驗,自78年2月起實施季節電價。住宅及小商店每年6月~9月為夏月電價實施期間,高壓用戶夏月電價期間則為5/16~10/15,夏月過後則恢復按照較低之非夏月電價計費。
由於住宅及小商店用戶數量龐大,為了減少打擾用戶次數,配合政府推行節能減碳減少紙本帳單之郵寄作業,本公司自74年7月起,對一般住宅及小商店用戶實施隔月抄表收費制度,即每2個月抄表收費1次。其中半數用戶係在單數月份(1,3,5,7,9,11月)抄表,其餘用戶則在雙數月份(2,4,6,8,10,12月)抄表,配合抄表工作日程之規劃,單月或雙月抄表的用戶又分配為不同抄表梯次,不同梯次用戶的抄表計費期間並不相同,惟原則上均約61天。採隔月抄表後,用戶計費之分段度數亦均依電價表之各級距度數加倍計算(如住宅用戶每月120度以內用電部分,每度按1.68元計費,改為2個月240度以內用電部分,每度按1.68元計費…,其餘用電級距,依此類推),故並不會增加用戶電費負擔。
除了例行的季節電價開始實施日期與用戶實際抄表日期不一定相同外,電價調整時,亦可能使用戶計費期間的用電必須適用不同的電價。本公司用戶近1,500萬戶,實務上無法配合電價異動日期全面進行抄表,故係儘可能以貼近用戶用電情形的方式計算電價異動前後之用電度數,亦即將抄表期間的用電度數,按照電價異動前後日數占全期用電日數之比例分攤,並按分攤後度數計算電費。此種按日數比例分攤度數方式,向為各國的電力公司在調整電價時所普遍採行,我國亦已實施多年。
113.05.21更新
用戶收到電費單時,可能會受到季節性用電因素的影響而與上一期電費有較大的落差,誤以為電費變貴了;若與去年同期間的電費單相比,則可消除季節性因素,更清楚地呈現用戶電費負擔變化的情形。
夏天的電費是否異常激增,應以「去年同期」電費來比較合理。
因為「用電量」與「電價」同時增加,民眾易有夏天電費大增的感覺。
夏月電價從 78 年實施至今,住宅每年都是從 6 月 1 日開始,10 月 1 日以後便恢復為非夏月電價。
一般住家可以選擇非時間電價(即累進電價,未區分尖離峰用電)或時間電價(有區分尖離峰用電)計費,其中累進電價係按使用度數分段計收電費,時間電價每月電費則為基本電費與流動電費之總和。一般住家由於用電量較少且離峰時間(夏月00:00~09:00;非夏月00:00~06:00、11:00~14:00)用電量不多,故多按累進電價計費。累進電價依用電級距遞增,分為6段級距計費,並沒有尖離峰時段的差別(如下表);以夏月為例,假設每月用電413度,其中的120度適用1.68元,210度(330-120)適用2.45元,剩餘的83度(413-330)則適用3.70元,故電價高低僅與用電量多寡有關,與什麼時間用電無關。
分段度數 | 夏月單價 (6月1日~9月30日) |
非夏月單價 (夏月以外時間) |
|
---|---|---|---|
120度以下 | 每度 | 1.68 | 1.68 |
121-330度 | 每度 | 2.45 | 2.16 |
331-500度 | 每度 | 3.70 | 3.03 |
501-700度 | 每度 | 5.04 | 4.14 |
701-1000度 | 每度 | 6.24 | 5.07 |
1001度以上 | 每度 | 8.46 | 6.63 |
長期以來,配合政府照顧民生與節能減碳之政策,累進電價第1、2段電價以較低電價訂定,因此對多數家庭而言,選用非時間電價電費負擔較輕。至於選用時間電價是不是比較划算,涉及多項因素,如果用電量規模不大,或是用電大部分集中在尖峰時段,選擇時間電價未必會減輕電費負擔。
由於電力無法儲存,為了隨時滿足用戶的用電需求,本公司必須依據用戶申請的契約容量來規劃足夠的發、供電設備,這些設備一經投資設置後,無論用戶有無用電,供電設備之營運、維護、折舊等固定費用都會發生,故即使用戶實際使用的容量低於申請之契約容量,本公司仍需按照用戶申請的契約容量來計收基本電費,以回收依照用戶申請而設置之供電容量的固定成本。
用戶在申請用電時,應考慮各種器具用電的時機及容量,以訂定適當的契約容量。本公司各區營業處均有提供契約容量評估服務,用戶如有需求,可向本公司各區營業處洽詢辦理。
為了預防用戶用電超出原本申請的容量(超約用電),導致供電容量不夠或線路燒損而影響供電安全,本公司必須額外準備供電容量;但超約用電並非一般用戶用電的常態,如將少數用戶超約所使用的額外供電成本轉嫁給全體用戶分攤,並不公平,應由超約的用戶負擔,方屬合理公平。
由於額外設置的供電設備使用機會較少,每次超約用電所需分攤的設備固定費用相對較高,故需加收基本電費。一如原本4個人固定租用1部汽車,臨時增加2人共乘,為確保不超載行駛,勢需改租較大承載量的車子或另外加租車輛,若增加的費用由臨時加入的人員負擔,其須分攤之租金勢必較高,故本公司對用戶超約加收的費用並非「罰款」,而是為了合理反映成本、避免轉嫁,並預防系統超載、維持設備供電安全與保障大眾用電權益所必須。
預防用戶超約而加計基本電費之機制,亦通行於美國、日本、韓國等國之電業,其中部分國家甚至對超約用電計收12倍基本電費,本公司現行對超約用電容量在契約容量10%以下部分,按2倍計收基本電費(即原基本電費加計1倍);超約用電超過契約容量10%部分,按3倍計收基本電費 (即原基本電費加計2倍),相較於國外計費方式,我國用戶超約用電之負擔實已較低。